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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商标混淆认定标准的问题有哪些呢?
来源: | 作者:1 | 发布时间: 683天前 | 1434 次浏览 | 分享到:
大家好,前段时间有客户咨询到我们关于商标混淆认定标准的问题,接下来我们长治商标注册代办人员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商标混淆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大家好,前段时间有客户咨询到我们关于商标混淆认定标准的问题,接下来我们长治商标注册代办人员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商标混淆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从该法条上看,对商标混淆出现在同一种类商品的近似商标上,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标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从该司法解释看,对于同一种类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基本上就可以判断会使公众构成混淆。
  因此,混淆的认定主要集中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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